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0條 法規: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第20條 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之虞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