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9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不得使用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之材料,該材料並應具足夠強度。
- 第90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應事前就支撐場所之表土、地質、含水、湧水、龜裂、浮石狀況及開挖方法等因素,妥為設計施工。
- 第91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或重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構成支撐組之主構材應置於同一平面內。二、木製之隧道、坑道支撐,…
- 第92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支撐,如有腳部下沉、滑動之虞,應襯以墊板、座鈑等措施。
- 第93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體荷重者…
- 第94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二、為防…
- 第96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設置之支撐,應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就下列事項予以確認,如有異狀時,應即採取補強或整補措施:一、構材…
- 第97條雇主應使隧道、坑道模板支撐,具有承受負荷之堅固構造。
- 第98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如其豎坑深度超過二十公尺者,應設專供人員緊急出坑之安全吊升設備。
- 第99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電力及其它管線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力系統應與水管、電訊、通風管系統隔離。二、水、電、通訊或…
- 第100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通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規劃作業人員專用通路,並於車輛或軌道動力車行駛之路徑,以欄杆或其他足以防…
- 第101條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二、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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