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梁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