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雇主對於棧橋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寬度應使工作臺留有足夠運送物料及人員通行無阻之空間。二、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五、不得建於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