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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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
- 第44條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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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條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 第47條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 第48條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
- 第49條(刪除)
- 第50條(刪除)
- 第51條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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