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