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