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3-1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四章 附則 第173-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