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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3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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