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方法及疾病症候等。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