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2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三章 衛生 第172條 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生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