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7條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
- 第138條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連接使用…
- 第139條雇主對模板支撐以梁支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梁之兩端固定於支撐物,以防止滑落及脫落。二、於梁與梁之間設置繫條,以防…
- 第140條雇主對於置有容積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漏斗之混凝土拌合機,應有防止人體自開口處捲入之防護裝置、清掃裝置與護欄。
- 第141條雇主對於支撐混凝土輸送管之固定架之設計,應考慮荷重及振動之影響。輸送管之管端及彎曲處應妥善固定。
- 第142條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桶頂及桶邊緣之…
- 第144條雇主對於模板之吊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起重機或索道吊運時,應以足夠強度之鋼索、纖維索或尼龍繩索捆紮牢固,吊運前應…
- 第145條雇主於拆除模板時,應將該模板物料於拆除後妥為整理堆放。
- 第146條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
- 第147條雇主應依構造物之物質、形狀、混凝土之強度及其試驗結果、構造物上方之工作情形及當地氣候之情況,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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