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條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連接使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三、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且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四、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點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