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