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8條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設備(以下簡稱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
- 第109條雇主為了防止動力基樁等施工設備之倒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於鬆軟地磐上者,應襯以墊板、座鈑、或敷設混凝土等。二、裝…
- 第110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一、有接頭者。二、鋼纜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三、直…
- 第111條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
- 第112條雇主對於拔樁設備之捲揚鋼纜、滑車等,應使用具有充分強度之鉤環或金屬固定具與樁等確實連結等。
- 第114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應能充分抗振,且各部份結合處應安裝牢固。
- 第115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應能將其捲揚裝置之捲胴軸與頭一個環槽滑輪軸間之距離,保持在捲揚裝置之捲胴寬度十五倍以上。前項規定…
- 第116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環槽滑輪之安裝,應使用不因荷重而破裂之金屬固定具、鉤環或鋼纜等確實固定之。
- 第117條雇主對於以蒸氣或壓縮空氣為動力之基樁等施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防止落錘動作致蒸氣或空氣軟管與落錘接觸部份之破損或脫…
- 第118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裝置,當其捲胴上鋼纜發生亂股時,不得在鋼纜上加以荷重。
- 第119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裝置於有荷重下停止運轉時,應以金屬擋齒阻擋或以固定夾確實剎車,使其完全靜止。
- 第120條雇主不得使基樁等設備之操作者,於該機械有荷重時擅離操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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