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0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第110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一、有接頭者。二、鋼纜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三、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四、已扭結者。五、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