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5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七章 沉箱、沉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第105條 雇主以預鑄法施放沉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預鑄沉箱堆置應平穩、堅固。二、於沉箱面上作業時應有防止人員、車輛、機具墜落之設備。三、施放作業前對拖船、施放鋼索、固定裝置等,應確認無異常狀態。四、對拖曳航道應事先規劃,如深度不足時,應即予疏濬。五、水面、水下作業人員,於共同作業時,應建立統一信號系統,要求作業人員遵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