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條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其急速沈陷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下沉關係圖,決定開挖方法及載重量。二、刃口至頂版或梁底之淨距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三、刃口下端不得下挖五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