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74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第74條 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二、製造年月。三、最高使用壓力(MPa)。四、水壓試驗壓力(MPa)。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