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條文:
第74~本條文有附件第75條(共 2 條)
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製造年月。
三、最高使用壓力(MPa)。
四、水壓試驗壓力(MPa)。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
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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