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9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三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第49條 試驗板實施機械試驗時,其機械試驗種類及試驗片數量,應視其試驗板厚度,依附表五之規定辦理。前項機械試驗用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八○○「壓力容器之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