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8條 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後,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