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四。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五。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六個月內。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