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4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一、資料有虛偽不實。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