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3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