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6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訓練,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前項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