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第36條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