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符合前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核。前項實地評核應就下列事項為之,並…
- 第29條前條實地評核認可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認可文件,公告認可辦理產品型式驗證業務。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
- 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
- 第31條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及相關符合性評鑑工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 第32條驗證機構應將各該型式驗證之相關資料、執行情形及結果之電子檔,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備查。
- 第33條驗證機構擬增列驗證類別或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重新核發認可文件。認證範圍經我國認證機構…
- 第35條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36條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前項情形驗證機構…
- 第37條驗證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認可期限者,於原認可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
- 第3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驗證機構每年辦理業務定期查核及不定期督導;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39條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限期改善: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二、驗證機構…
- 第40條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主動申請終止認可。二、經國內認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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