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8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8條 經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申請型式驗證不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報驗義務人應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