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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二、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種類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未於核准日起一年內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且未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但經核准展延驗證期限者,以該期限屆滿時為準。
三、產品顯有安全顧慮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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