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放行之產品符合型式驗證規定前,不得運出產品之設置或儲存地點,亦不得啟用或移轉於第三人。
前項產品,報驗義務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或組裝完成等,並將執行情形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之處理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至該產品之設置或儲存地點,進行必要之查核及追蹤。
第一項產品之設置或儲存地點擬變更者,報驗義務人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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