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5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者,應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並副知驗證機構;未核准者,應將其理由告知申請人。前項輸入先行放行之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電子訊息傳送海關憑辦輸入通關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