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型式驗證機構每年度應依據發證產品之風險等級,訂定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包括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工廠製程與產銷紀錄之查核及…
- 第6條型式驗證機構監督驗證合格產品,應依產品類別,指派適當專業人員於產品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下列事項。但製程監督之執行地點…
- 第7條型式驗證機構執行取樣檢驗,應就最新生產批次之型式驗證合格產品,隨機選取其中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產品,現場比對各該型式試驗報告…
- 第8條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並攜回測試。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一、監督地點…
- 第10條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
- 第11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銷資料。前項所定產銷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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