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