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退運及銷燬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二款銷燬之申請,應審查銷燬計畫內容,包括報驗案號、品名、規格、數量、銷燬地點、銷燬方式及後續廢棄物處理等資料。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前項銷燬計畫者,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監燬,並以拍照或重點錄影方式存證;其銷燬過程與銷燬計畫有不符之情事者,應停止銷燬,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改正後,另行銷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