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不合格品處理 第24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檢驗不合格產品之測試樣品,應於接獲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予銷毀、拆解致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測試樣品之銷毀、拆解致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所生費用,應由報驗義務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