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不合格品處理 第21條 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查驗人員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依法處理。前項紀錄,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