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6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動力衝剪機械 › 第三節 機構及裝置 第16條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