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法規: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港口管理機關(構)如下:一、商港:交通部所設國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二、工業專用港: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