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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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