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10條 法規: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