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編號、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二、運作者名稱及登記地址。三、運作場所名稱及地…
- 第13條前條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化學品之危害性或運作行為,縮短有效期限為三年。運作者於前項期限…
- 第14條運作者取得許可文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定期更新附表三之實際運作資料,並登錄於第七條規定之資訊網…
- 第15條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
- 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得就運作者之運作及管理情形實施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 第18條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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