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第11條 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二、二年內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