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9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二、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