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8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48條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