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3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4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備給予充分換氣。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