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第5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前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委託國內之廠商或機構,代為申請核准登記。第一項公告清單之化學物質,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