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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製造者或輸入者得於該期限內依少量登記類型,繳交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不受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不得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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