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第24條 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二、發現有新用途。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