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一、標準登記:五年。二、簡易登記:二年。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