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